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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台标起风波
作者:佚名 日期:2001-11-29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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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个椭圆组成的中央电视台台标,20年来一直伴随着央视节目的播出展现在电视荧屏上。然而,正是这个著名的标志引发了一场纠纷。不久前该台标图案的设计人张德生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央视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央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今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台标著作权应归中央电视台,驳回原告张德生的诉讼请求。
现已退休的张德生,原是央视新闻部工作人员。1978年,他参加了央视征集CCTV台标图案的活动,其作品被选中为台标,自1979年1月起开始在央视节目播出时使用,至今已有20余年。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台标的版权归属,央视也没有向张德生支付报酬。1998年6月,央视对台标图案及色彩进行了部分改动,张德生曾向央视提出异议。今年,张德生以央视为被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实践性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台标图案是个人设计的作品,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央视长期使用未付报酬,还擅自修改台标,并将台标用于节目播出外的非公益性活动,侵犯了原告对台标这一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要求法院确认央视台标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央视恢复台标原貌并在《电视研究》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央视向原告支付至今使用台标的有偿使用费20万元,支付自1979年至今将台标作品用于赢利目的的使用费10万元。
被告中央电视台认为,当时原告作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接受领导下达的任务并利用单位物质条件设计出的台标属于职务作品。由于台标是中央电视台的特殊标志,具有专属性,不能由台外的任何人享有权利。且长期以来,张德生未对被告使用台标行为提出异议,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对该台标享有著作权。中央电视台使用该台标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台标图案必须要有CCTV英文字母,这一特点决定台标只能有中央电视台使用或用于与中央电视台有关的范围,不能用于其他用途。这种应征专门为某种用途设计的特殊美术作品,设计人不享有控制作品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作品整体著作权可以由征集者享有。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张德生还是央视的工作人员,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台标权归张所有,央视须经其许可才能使用的情形。张在以后近20年时间中,从未主张过台标著作权,而是任央视使用。参照合同法有关原则规定,张在事实上承认了台标权属归中央电视台这一客观现状。因此,海淀法院认定,央视对该台标享有著作权,可以自主使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的代理律师表示,张会在上诉期内上诉。